close

  本報北京1月22日訊 記者王曉雁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就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舉行新聞發佈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表示,關於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程涉及的修改法律問題,我國可能借鑒上海自貿區做法,在規定期限內不實行這些法律,根據試驗結果決定修改還是保持原狀。
  土改涉及法律正在清理中
  一號文件強調:“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導和規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在回答《法制日報》記者關於深化農村土改需進行的修法問題時,陳錫文表示,一號文件要求的政策,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和憲法第10條規定的“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相衝突;而“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則不僅要修改土地法律法規,還要修改擔保法。
  陳錫文透露,對於土改中的法律修改工作,國家可能通過三種方式進行,一是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二是借鑒上海自貿區的做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實行某些法律,根據結果最終決定如何修改。三是在局部地區突破個別法律法規的限制進行試點。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清理土地改革會涉及的法律法規,根據這個確定試點的範圍和內容,不涉及法律法規的改革鼓勵地方積極試點,涉及法律法規修改的,地方不能自行試點,必須通過一定程序得到授權。”陳錫文表示,涉及到重大的法律修訂,必須先慎重穩妥地推進試點,一號文件要求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這方面的試點方案,只有試點的結果才能決定相關法律修不修、怎麼修。
  消費者對轉基因有知情權
  一號文件指出:完善國家糧食安全保障體系,把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
  陳錫文表示,“中國人的飯碗要裝中國糧”和“適度擴大糧食的進口”,二者並不矛盾:“中國糧”主要是指裝中國生產的小麥和大米,從目前看,我國97%以上的小麥和大米是自己生產的,今後的方針是要努力保持小麥和大米自給的高水平;所謂“近些年進口糧食品種在增加”,最主要指的是大豆,由於我國的糧食統計口徑把大豆算在糧食裡面,如果把大豆拿出來單算的話,我國進口的穀物數量並不大。
  在回答“口糧安全”問題時,陳錫文也談到了轉基因農產品。他說,雖然我國是世界上轉基因農產品播種面積比較大的國家,但主要是轉基因棉花,真正推出的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只有木瓜一種,輿論所說的西紅柿、辣椒等蔬菜都不是轉基因農產品。
  他強調,對待轉基因產品,我國將長期堅持的兩項基本原則是:要對農產品進行嚴格的安全評估和檢查銷售,轉基因育種能否上市銷售、提供給消費者,必須經過極其嚴格的審核,只有確保該品種不會產生任何副作用才可以批准上市,否則任何人不能自己決定把其作為商品推出;而且一定要讓消費者有充分的知情權,要對轉基因農產品進行標註,讓消費者清楚地知道這個產品是轉基因產品、或含有轉基因成分,知道了之後買或不買,由消費者自主決策。
  將制定規則遏制炒作農地
  一號文件指出: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陳錫文表示,經他瞭解,確實有土地流轉後帶來的資本炒作農地現象:有些地方以各種名義組建空殼合作社,以各種名義說企業要下鄉租賃農民土地——其實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沒有多少人是願意到農村租土地種糧的,而是想把土地非糧化、非農化。
  “主張引導公司企業進入農業,去從事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但是並不是說什麼農業都可以適合企業化經營。”陳錫文解釋,政府並不鼓勵公司企業去跟農民爭奪有限的耕地資源,如果公司企業要進入農村租賃耕地,就要實行風險保障金制度,防止企業“拍拍屁股走人”。任何主體在流轉土地或者租賃土地的過程中,都必須強調堅持用途管制、農地農用,只要管住這一條,就能打消投機心理。
  無論是從國家糧食安全的宏觀層面,還是從保護農民利益來看,為防止資本炒作農地現象,陳錫文認為,應該要梳理清楚政策,制定相應的規矩,使“資本下鄉”不突破底線、按規矩進行。
  重金屬超標的耕地須退出
  一號文件指出:建立農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複試點。
  陳錫文表示,我國農業增產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採取了一系列強化土地使用的措施,比如說使用化肥、使用農藥、使用薄膜等等,這方面使農產品在短期內能夠得到比較快的增長,但是另一方面也對生態環境帶來了破壞,造成了壓力。所以持續保持農業發展的同時,如何加快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讓農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們面臨的非常突出的問題。
  之前,國土資源部曾透露,我國目前大概有5000萬畝左右的土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去年,我國也曾發生過湖南產的大米鎘含量超標的事件,引起了消費者對大米安全性的懷疑。
  陳錫文表示,一旦發現農產品中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現象,目前我國農業部門將對該農產品採取退出機制,對這種耕地採取退出稻穀生產、退出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的機制,否則既是對農民不負責任,更是對消費者不負責任。
  (原標題:土地法律修改或借鑒自貿區做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q96yqmdu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