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
  本報通訊員徐建國
  鐘某與林某都是新乾某小區的業主,二人毗鄰而居,平時見面互相招呼。2013年9月5日,鐘某為其客廳安裝空調,根據房屋開發商預留的空調管線孔洞,鐘某將其空調室外主機安裝在客廳西側外牆上平伸出來的與樓板平行的一塊隔段上,而該隔段恰好位於隔壁林某卧室的窗口下。幾天后,林某發現了裝在自家窗外距窗口僅0.5米的空調主機,遂向鐘某提出意見,認為該位置在自己窗下,應歸自己專有使用,且鐘某的空調主機使用起來必然產生噪音及熱氣,影響了其開窗通風,故要求鐘某將空調拆除。但鐘某認為自己安裝空調是根據小區業主手冊的規定,也是按照開發商預留的位置進行安裝的,故不同意拆除空調。雙方為此發生矛盾,林某一紙訴狀將鐘某告到法院。
  江西省新乾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鐘某拆除安裝在林某窗下的空調。
  對於這起相鄰權糾紛案件,法官庭後表示,根據現場勘查,案爭的隔段系林某卧室南面自然延伸,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和使用上的排他性,符合物權法規定的建築物專有部分的特征。開發商雖在此設計預留了管道,但根據《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範》的規定,空調器的外機與相鄰門窗距離不得小於3米,因此該設計註重了房屋空間和結構的合理性,而違背了國家相關強制性規範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鐘某在此位置安裝空調,顯然侵犯了林某的相鄰權利,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原標題:侵害相鄰權判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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